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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项目
 
 

刑事法律业务服务介绍

(一)在侦查阶段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
1、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2、认为侦查人员在办案中有违反法律规定,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或者认为侦查机关管辖不当的,可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3、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4、会见后为犯罪嫌疑人向侦查机关提供侦查阶段的辩护意见书。
5、收集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
1、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2、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通信。
3、调查和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材料。
4、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三)在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
1、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材料。
2、会见被告人,向被告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同在押的被告人通信。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的事项。
3、调查和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材料。
4、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5、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6、参与一审、二审的法院开庭审理,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7、法院判决后,律师会见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对判决书内容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
(四)担任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1 、担任刑事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 ,
(1)帮助自诉人分析案情,确定被告人和管辖法院,调查、了解有关事实,搜集有关证据,代写刑事起诉状,到法院办理立案手续。
(2)自诉人同时要求民事赔偿的,代写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写明被告人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具体的赔偿请求及计算依据。
(3)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代理自诉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依法参与法庭审理,帮助自诉人行使控诉权。
2、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
(1)去法院查阅、复制、摘抄自诉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
(2)调查和收集对被告人有利的材料。
(3)依法参与法庭审理,帮助被告人行使抗辩权。
(五)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诉讼代理人。
1、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2、调查和收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利的证据材料。
3、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4、参与一审、二审的法院开庭审理,提出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或者从重、加重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六)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1、律师可以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在一审、二审程序中,担任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代理人。拟写诉讼文书,搜集有关证据,参与法院审理,帮助被害人实现自己的诉讼请求。
2、律师可以接受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在一审、二审程序中,担任诉讼代理人。拟写诉讼文书,搜集有关证据,参与法院审理,帮助被告人对被害人的主张行使抗辩权,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
3、根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委托,参与民事赔偿的调解。
(七)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代理其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大、政法委等单位提出申诉。
(八)在死刑复核阶段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认为被告人判处死刑确有错误的,在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进行复核时,可以接受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理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九) 进行职务犯罪预防培训及咨询。
1、接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个人的聘请,就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可能涉及的犯罪罪名进行讲解;
2、针对个案解答罪名及诉讼程序的咨询。
(十)解释新出台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在国家出台新的关于刑法及刑诉法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后,接受聘请,为国家机关、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个人就相关规定进行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