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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情况说明”的完善
刑事案件“情况说明”,是指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就刑事案件中存在或者需要解决的问题提供的工作说明。 一、目前司法实践中“情况说明”存在的主要问题 出具“情况说明”随意性大。一是说明主体随意。出具“情况说明”者应是将其感知和了解的情况向法庭进行说明的人,但实践中,两者往往存在分离。二是说明形式随意。文书名称不统一,有些为“工作说明”,有些为“函”,有些甚至没有名称。三是说明内容随意。一些“情况说明”只出具结论而不说明相关理由及依据,不作调查而凭主观臆断,甚至任意出具前后两份截然不同的说明。 采纳“情况说明”任意性大。实践中,对于“情况说明”的内容是否属实、程序是否合法、主体是否适格以及是否公开举证、质证、认证等均无章可循,导致不同的法官做法不一,任意性大。从长远来看,这会造成证据要求的模糊化和诉讼证明的任意化,架空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和非法证据排除机制,也给滥权与腐败留下了操作空间,损害司法权威和公正。 二、“情况说明”的完善路径 规范制作主体。“情况说明”的制作主体必须适格。“情况说明”的本质是证人证言,只有知道案件事实的人,才有资格制作“情况说明”,不具有感知案件事实能力的单位不具备制作资格。 规范制作形式。“情况说明”作为一种特殊的证人证言,应当遵守证人作证的一般规定,不应由两名或多名侦查(鉴定)人员在同一份“情况说明”中签名,而应单独、分别制作。为证实制作人员的职务隶属、职权范围,减少作证的随意性,应加盖侦查机关(而非侦查部门)、鉴定机构印章。 建立见证人制度。考虑到“情况说明”的制作主体与所说明的内容、事项往往具有一定利害关系,为增强“情况说明”的证明力,避免虚假性陈述,必要时,可酌情引入知晓案件情况且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在承办人员出具“情况说明”的同时,一并附上见证人说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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