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审判工作中,经常出现当事人以公安机关的侦查笔录作为民事证据的现象,特别是在一些借贷和合同纠纷当中。因我国法律并未对此作出禁止性规定,审判人员在对此类证据效力的认定上存在不同的认识,常常引发争议。故如何看待刑事侦查笔录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是我国民事诉讼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侦查笔录能否作为民事纠纷案件的证据基本上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这类证据不能在民事诉讼中使用,主要理由:(一)刑事侦查笔录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形式。刑事侦查笔录只是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过程的记录不能明确归为民事诉讼法七类证据哪一类当中。(二)刑事侦查笔录证据来源在民事诉讼中也是不合法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有权复印侦查笔录人为有权机关及辩护律师,案外人是无权对侦查笔录进行复印的,案外人如在民事诉讼中持有该证据,其来源是应当是非法的,根据非法的证据排除规则,该证据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应当予以排除。(三)刑事侦查笔录的形成可能还存在刑讯逼供,而且为了开脱罪行,犯罪嫌疑人会作一些避重就轻的陈述,其陈述的真实性极不可靠。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官不可能也无必要知晓整个刑事案件的所有事实,对该侦查笔录内容的真伪根本无法识别,如果把这种真伪不明的直接证据运用到民事诉讼中,那么得到的案件事实也只能是真伪不明的。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刑事侦查笔录可以在民事诉讼中当作证据使用。主要理由是刑事案件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为证明标准,民事案件以高度盖然性作为证明标准,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比民事案件高,刑事案件中的证据当然可以作为民事证据使用。
对于以上两种观点,笔者认为站在各自的角度去考虑两种观点均有一定道理,但刑事侦查笔录能否在民事诉讼作为证据使用,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在民事诉讼中,当双方当事人因证据不充分而难以形成优势证据,而此时一方当事人提交对案件基本事实认定有作用的刑事侦查笔录,如果仅仅因为刑事侦查笔录排斥其运用到民事诉讼中,而使案件的审理陷入僵局时,法院和双方当事人势必将花费更大的精力和时间去寻找案件的其他证据,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但如果仅仅以刑事侦查笔录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又不符合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
笔者认为一旦刑事侦查笔录进入民事审判中应综合全案基本事实去认定。首先,刑事侦查笔录作为证据应严格依照民事证据规则进行举证质证,运用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证据三要素去判断是否具有证明力。其次,刑事侦查笔录只能作为证据链中的一个环节加以运用,且能与案件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所以笔者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对于刑事侦查笔录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当刑事侦查笔录与案件事实存在着关联性和客观性,且不违背现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时,就应该将其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使用,从而更有利于查明事实真相,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