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诈骗罪和盗窃罪是两种多发犯罪,有时候在行为方式上存在着一些近似的特点。因此科学界定一起案件应定诈骗罪还是盗窃罪,十分必要。本文试对一则案例应定诈骗罪还是盗窃罪做浅要的分析,希望对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一、 案件回放
2015年3月21日,犯罪嫌疑人周某伙同刘某(在逃)驾驶摩托车在富平县齐村村口附近,由周某骑摩托车将冥币仍在地上后骑摩托车离开,当郭某上前拾时刘某上前拿走冥币,并告诉郭某不要含,二人一会将该钱分掉。过了一会,周某骑摩托车过来说自己丢了钱,要求看郭某和刘某谁拿了他的钱,刘某便掏出自己随身携带的几百元,周某看后说不是自己的钱,让郭某拿出自己的钱,郭某让看钱期间,周某和刘某趁郭某不注意用冥币换走郭某的6500元,后二人将所得赃款平分后挥霍。
二、 争议焦点
本案是诈骗罪还是盗窃罪
三、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周某和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采用调包的手段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二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周某和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以假换真的调包手段,秘密窃取他人的财物,数额较大,二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四、 笔者观点
笔者认为,二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
首先,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自己财物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窃取是反映使用非暴力手段,违反财物占有人的意志,将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非法占有。是否是被害人信以为真,从而自愿处分财物是区分诈骗罪和盗窃罪的关键点。即 诈骗罪是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从而导致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使行为人因而能占有其财产。
其次,从本案的实际来看,犯罪嫌疑人虽然采用了欺骗的手段,但被害人并没有因为此欺骗行为而自愿处分自己的财物,自己财物正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秘密调包的。其实质还是逃脱不掉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现实。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再次,随着犯罪嫌疑人作案手段的日趋隐蔽和复合,在行为中往往兼有实施欺诈和秘密窃取,在诈骗行为和盗窃行为交织的时候,笔者认为可以将“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是否由其处分行为所导致”作为犯罪行为定性的标准之一。如果被害人最终的财产损失是由于自己的处分行为,则行为人构成诈骗罪,反之则以盗窃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