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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新沂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凯南犯滥用职权案

【裁判要旨】被告人作为2012年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入闱监印工作的负责人,在入闱安检时,违反国家教育考试制卷监印工作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擅自批准下属人员假借工作需要为名,携带没有与互联网物理隔绝的具有无线上网功能的电脑进入厂区,在客观上属超越职务范围行使权利,其实施了滥用职权的行为;其擅自批准他人携带没有与互联网物理隔绝的具有无线上网功能的电脑进入厂区,其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国家秘密的泄露,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其客观上存在滥用职权的故意;其滥用职权行为即原因在先,造成国家秘密泄露的结果在后,其他滥用职权的行为,包含着危害结果产生的根据,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公诉机关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凯南,又名张建国,男,1963年7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5196307271256,汉族,河北省邢台市人,硕士研究生,原系河北省教育考试院成人招生处副处长(副处级)、2012年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入闱制卷工作负责人,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教育考试院宿舍3号楼1702室。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3年6月15日经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当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当月17日经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新沂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3〕7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凯南犯滥用职权罪,于2013年11月22日提起公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新沂法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凯南在担任河北省考试院成招处副处长期间,于2011年、2012年两次带队负责全国成人高考制卷监印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监印试卷和监督检查入闱监印点期间的安全保密工作。张凯南所在单位经常性地组织保密工作培训,其熟知入闱监印人员的保密工作要求,明知笔记本电脑等通讯设备是不允许带入监印单位保密工作区的,但是在2012年带队入闱保定监狱监印2012年全国成人高考试卷时,张凯南作为带队领导超越职权、违反规定,擅自批准梁庆乐(另案处理)以“工作需要”为由将笔记本电脑带入监印工作区,导致梁庆乐将接触到的考试科目选择题试题答案(绝密级)通过笔记本电脑连接互联网泄露给栗秀玲、刘昌(二人均被另案处理),致使2012年成人高考部分答案严重泄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张凯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凯南的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告人张凯南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其理由:一是被告人张凯南在客观上没有实施滥用职权的行为;二是被告人张凯南没有实施滥用职权行为的主观故意;三是被告人张凯南认可笔记本电脑带入厂区的行为与梁庆乐泄露试题的行为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四是从禁止选择性起诉的角度,不应该追究被告人张凯南的刑事责任。
经徐州市新沂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9月,被告人张凯南作为河北省教育考试院成人招生处副处长,入闱负责2012年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试卷监印工作。2012年9月28日,被告人张凯南带领入闱监印人员进入保定星光印刷厂,在安检时,被告人张凯南明知国家考试制卷监印工作规定,严禁将各种具有无线上网功能的电脑等设备带入监印单位,仍超越职权、违反规定,签字同意其下属监印人员梁庆乐(另案处理)将一台具有无线上网功能的笔记本电脑带入监印工作区,随同该电脑带进监印工作区的还有梁庆乐入闱前准备好的无线网卡。后梁庆乐在监印工作区,利用其带入的笔记本电脑及无线网卡连接互联网,将其利用职务之便获取的2012年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选择题参考答案(绝密级),泄露给栗秀玲、刘昌(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致使2012年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部分参考答案在启用之前严重泄露,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张凯南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新沂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被告人张凯南的户籍信息、2012年成人高考入闱制卷工作人员须知、有关起诉书及案卷材料,《国家教育考试制卷工作规范(试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卷监印工作实施办法》、《河北省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自备电脑设备清单、入闱监印人员物品检查登记、2012年河北省成人高考入闱制卷人员情况登记表、入闱登记卡,有关扣押物品清单及徐州市无线电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有关处理决定,河北省编制委员会文件,被告人张凯南的任免通知,河北省教育考试院成招处的AB角配备方案统计表等书证,证人边杰、翁玉椿、王成骥、胡吉海、段国华、袁世旭、侯伟、申立莹、刘建国、马宏坤、李爱婷、梁庆乐、刘昌、孙彦军、王鹏举、刘香萍、栗秀玲、张永志等人的证言,教育部考试中心的回复,教育部的解释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徐州市新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凯南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入闱监印2012年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制卷工作期间,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超越职务范围行使权利,造成国家秘密泄露,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张凯南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凯南犯滥用职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本院予以采纳。
对于被告人张凯南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凯南在客观上没有实施滥用职权的行为的辩护意见,经查认为,被告人张凯南作为2012年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入闱监印工作的负责人,在入闱安检时,违反国家教育考试制卷监印工作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擅自批准下属人员假借工作需要为名,携带没有与互联网物理隔绝的具有无线上网功能的电脑进入厂区,被告人张凯南的行为在客观上属超越职务范围行使权利,其实施了滥用职权的行为,故对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凯南没有实施滥用职权行为的主观故意的辩护意见,经查认为,被告人张凯南擅自批准梁庆乐携带没有与互联网物理隔绝的具有无线上网功能的电脑进入厂区,其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国家秘密的泄露,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其客观上存在滥用职权的故意,故对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凯南认可笔记本电脑带入厂区的行为,与梁庆乐泄露试题的行为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辩护意见,经查认为,被告人张凯南滥用职权行为即原因在先,造成国家秘密泄露的结果在后,虽然梁庆乐携带没有与互联网物理隔绝的具有无线上网功能的电脑进入厂区,不必然造成国家秘密的泄露,但如果没有被告人张凯南滥用职权、擅自批准梁庆乐携带该电脑进入厂区,便不可能产生国家秘密泄露的危害后果。被告人张凯南滥用职权的行为,包含着危害结果产生的根据,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对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检察机关没有追究已经涉嫌渎职犯罪的试卷印制单位的相关人员,而对被告人张凯南正当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了起诉,从禁止选择性起诉的角度,不应该追究被告人张凯南的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经查认为,被告人张凯南的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被告人张凯南的刑事责任,故对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凯南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现行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鉴于被告人张凯南具有坦白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于2014年1月28日作出(2013)新刑二初字第0208号刑事判决:
被告人张凯南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本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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