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1年9月某日,被告人冯某接到朋友被人欺负的电话后纠集了张某、史某二人准备帮朋友出头教训一下被害人蒋某,在去找蒋某途中听说蒋某家境富裕,遂与张某、史某商量好教训蒋某时趁机向其要钱作为经济补偿。找到蒋某后,三被告人即持伸缩棍棒对蒋某进行殴打,并采用言语威胁、搜身的手段从沈某处拿到一只价值950元的手机。
[评析]
围绕该案产生了两种分歧:一种意见认为,三被告人索要财物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暴力行为,构成抢劫罪;另一种意见认为三被告人主观是出于流氓动机,随意殴打他人的同时强拿硬要财物,构成寻衅滋事罪。
如何区分两罪,笔者以为,应把握以下几点。
首先,从主观动机和目的方面看,抢劫罪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是抢劫罪的唯一犯罪目的,暴力只是取财的手段,犯罪的动机一般是满足个人的需要;在强拿硬要行为中,行为人主观故意表现为精神空虚,寻求精神刺激,或是是非荣辱观念颠倒,争强逞能,发泄其低级下流的情趣。在实施强拿硬要行为时,也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但是这种目的与其挑衅社会,寻求精神刺激的目的相比,处于次要地位,具有从属性,即暴力取财不是唯一目的,更重要的是通过这一行为向别人或社会来展示其威风。
其次,从客观方面看,二罪也有不同的特点:1、在犯罪的地点上,强拿硬要行为一般多发在城乡市场、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而抢劫罪大多情况下发生在僻静人稀之处,不希望抢劫行为被他人所见。2、在与被害人关系方面,强拿硬要行为中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一般认识,或者是犯罪人早就恶名远扬,被害人一般受到其心理强制而不敢反抗,作案后,犯罪人一般并不逃离现场;而抢劫罪是严重的暴力犯罪,历来是打击的重点,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多是素不相识,劫财后都会尽快设法逃离。3、在暴力的程度上,二者的强度不同,强拿硬要一般不会采用非常明显的暴力手段,基本没有凶器,被害人可以反抗或求救,通常没有受伤危险;抢劫中行为人一般都经过精心预谋和策划,过程中直接使用暴力手段,而且暴力强度较大,以使犯罪目的尽快得逞,经常有凶器,被害人一般无法反抗,反抗则有受伤甚至生命危险。4、在占有财物的时间上,强拿硬要既有当场占有财物的情形,也有被害人慑于其恶名而事后“主动”将财物送上门的情形;而抢劫都是当场劫财,不存在事后得财的情况。
结合该案,笔者认为三被告人开始基于替人出头、逞强好胜的心态,但听说被害人有钱后主观故意产生变化,成为要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后三被告人在偏僻场所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并使用铁棍,被害人在与三被告人不认识的情况下就遭此殴打和威胁,客观上不能反抗也不敢反抗,此外,手机也是三被告人采用搜身手段取的,因此,笔者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和胁迫手段截取他人财物,应构成抢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