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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醉驾案件办案周期过长应引起重视

  2013年12月10日,江苏省高级法院、江苏省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联合出台《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案件的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对醉驾案件的法律适用、办理程序等作出了指导性意见,并明确规定一般醉驾案件要求适用快速办理程序,公检法三机关办案期限均为7日。醉驾案件办案周期过长,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办理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亟待引起重视。
  醉驾案件办案周期偏长的原因
  受考核机制影响,案件被人为延迟移送审查起诉。公安机关实行逐月、逐季度、逐年考核,为确保每个考核周期内都有数据,案件承办部门人为地将案件拖延,均衡分到各考核周期起诉,导致部分醉酒驾驶案件办案周期偏长。部分有正式工作的犯罪嫌疑人,其所在单位为了年底绩效考核而与公安机关协调,人为将案件拖延。
  部分办案人员认识不到位,作风拖拉。醉驾案件案情相对简单,犯罪嫌疑人一般都能自愿认罪,符合快速办理条件。醉驾案件及时办理才更有利于震慑犯罪,起到醉驾入刑这一刑事政策应有的社会效果,也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但部分办案人员并没有认识到这一点,尤其是公安机关侦查办案周期过长。
  法院对案件受理审查期限理解上的差异。案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送达法院后,法院立案庭需审查后才决定是否受理,法院承办人认为立案庭的审查时间不应计入案件办理时间。实际上,《纪要》中所规定的审判阶段7天时间应当是指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送达法院到判决的时间,而不论法院内部庭室之间的时间如何分配。
  被告人筹措罚金迟缓。所有醉驾案件均应当同时判处罚金,部分被告人对此缺乏准备,临时筹措存在困难,少数被告人还期望拖延后能够少交或不交,以致案件被拖延。
  缩短办案周期的对策建议
  实行专人办理,提升办案效率。针对醉驾犯罪频发的现状,为切实提高办案效率,实现醉驾案件快速办理,建议公检法三机关建立醉驾案件专人负责办理机制,明确责任,提高效率。通过实行专人办理,提升醉驾案件结案速度,增强办案人员办理该类案件的经验。
  公检法三机关密切协作,压缩办案时间。醉驾案件案情简单明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实际办案中大多适用简易程序,为实现醉驾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公检法三机关应当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实行侦—诉—审快速结案模式,压缩办案时间,提高办案质效。
  明确办案责任,增强办案人员责任意识。在办理每一起醉驾案件的初始阶段,确定案件责任人,明确办案责任,由承办人对案件负责。同时,培养办案人员敬业精神,增强办案人员责任意识,注重人性化办案,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建立醉驾案件办案周期通报制度。公检法三机关建立醉驾案件办案周期通报制度,对超过办案时间仍未办结的醉驾案件承办人进行通报,并由相关部门督促其及时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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