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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交通肇事逃逸心理状态剖析

  交通肇事逃逸,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一种加重量刑情节,旨在通过更加严厉的刑事处罚,规避因逃逸导致事故难以查清、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治、合法权益不能充分保护等情形发生,更大程度上恢复受损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然而,笔者在执法办案中发现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呈逐年高发趋势。通过深入调研发现,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行为人主要有以下心理状态。
  畏罪逃责心理。一是违规违法驾驶在先。肇事者知道自己是酒后或醉酒驾车,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会承担严厉的刑事责任,同时保险公司也不会承担事故理赔的责任。因此事故发生后,逃逸会是他们的“第一反应”。二是恶意规避法律。醉驾后,先行逃逸,次日自首,可以成功通过酒精测试,承担相对较轻的法律责任。三是无力承担巨额赔偿。
  侥幸逃脱心理。实践中,尽管公安机关不断提高技术侦查破案能力,但交通肇事逃逸侦破率并没有达到100%。逃逸成功的实例产生了“传播效应”,使后来者有章可循,产生“也不一定就能抓到我”的错误想法。
  赔偿了事心理。司法实践中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量刑失衡产生“溢出效应”。交通肇事逃逸后再投案,法院在认定其逃逸的前提下仍会认定自首,则可以获得减轻处理,再加上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等情节,肇事者获得缓刑的几率很大。这样的量刑虽然在法律规定之内,但由于是非监禁刑,无形中让人形成“赔偿了事”错误认识,一番权衡利弊,宁愿选择逃逸。
  因此,检察机关建议:一是形成快速办理机制,严格慎用缓刑。各司法机关对该类案件应该形成快速办理机制,快侦、快诉、快审、快判,从重从严打击,形成威慑力。对认定逃逸者谨慎适用缓刑,加大实刑判决率,且努力做到不枉不纵,量刑均衡。二是开展交通法规教育,提升安全意识。相关部门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证照核发要注重交通法规、安全行驶程序教育,提高其道路安全综合素质。同时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开展普法宣传,提升广大群众交通法制观念和交通安全意识。三是完善道路监控设施,提升案件侦破率。加强科技信息化运用,拓宽侦查途径和手段,同时充分发挥监控设施广泛运用的优势,加强公安机关运行使用的能力,提高侦破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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