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2016年8、9月份,当事人接受客户的委托后又委托肖某在连云港代为办理驾驶证审核,当事人同时向肖某微信汇款39000元定金。后肖某又汇款给本案报警人李某,委托李某办理。李某接受委托后以种种理由搪塞当事人,迟迟不予办理,并拒绝退钱。2016年12月11日,当事人带人到连云港向李某要钱,李某向当事人抵押项链一条并向当事人出具借条。之后当事人在回徐州的路上就被李某及朋友威胁李某已经报警,让其尽快返还项链和借条。后连云港警方对对当事人进行了刑事拘留。
律师辩护:接受委托后,申志刚律师先向当事人家属了解了案情、分析证据,进行会见后,认为本案应属经济纠纷,公安机关不应该对该案已敲诈勒索案件进行立案。为此,在向办案部门申请取保候审无果的情况下,辩护人和家人积极就该案向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申请对此案进行侦查监督,并提供了书面材料及证据。在案件提请逮捕到达检察院后,又向侦监部门提供审批逮捕阶段的律师意见书。辩护人提到的案件发生的起因、借条的性质、收条的性质、出具的原因等辩护意见被检察机关予以采纳。
申请结果:检察机关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2017年1月24日连云港警方以新公(浦)取保字(2017)第56号取保候审决定书对当事人予以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