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2019年1月份,当事人在某县KTV和朋友聚会,期间与KTV服务人员发生口角,后双方产生厮打,经鉴定,服务人员的伤情为轻伤。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当事人刑事拘留并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律师辩护:
申志刚律师会见后,向检察机关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2019年1月左右的一天下午三点多钟,当事人和朋友去KTV唱歌,当时当事人自己带了一瓶红酒,当事人让本案被害人去拿红酒起子,被害人说:你得消费,不消费不给起子。当事人就去温莎KTV超市买了四五百块钱的啤酒。当事人问:现在能拿起子了不?被害人就说没钱你消费啥,当事人说你咋说的话,当事人推了被害人两下肩,被害人倒在大厅了,说自己难受,要报警。报警后,经过出警人员调解,当事人当面向被害人道歉。派出所走后有四五十分钟,当事人去厕所的时候,由于喝酒较多,在厕所门口当事人不小心碰到了被害人的肩,双方又发生口角和厮打,后派出所第二次出警。过了两个月左右,被害人的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被害人眉骨、鼻梁骨折。到了四五月份,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最终当事人赔偿对方七万八千元。
辩护人认为,当事人在第一次派出所出警后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后因喝酒过多而碰撞到被害人,此时被害人作为一名服务人员对顾客破口大骂,才引发此案。并且在打架之后,当事人在明知已经报警的情况下,主动在现场等候警察出警接受处理,将自己至于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到派出所后也做了有罪供述,应视为自首。当事人在本案中并非无故殴打被害人,而是被害人挑衅在先,本案事出有因,并非寻衅滋事,而应认定为故意伤害。鉴于双方已经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并且被害人书面对当事人的行为予以谅解,贵局应尽快对当事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当事人的犯罪情节较轻,在本案中系故意伤害,并非寻衅滋事,本人没有前科,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与被害人也已经达成谅解,并进行了赔偿,应对当事人不予批准逮捕,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检察机关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应定为故意伤害,2019年8月12日,对当事人不予批捕,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