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5年3月25日,当事人欲租赁魏某某位于新沂市某广场的店铺。当日20许,当事人、李某同魏某某等人在新沂市某广场看门面房时,因醉酒的黄某挑逗当事人及魏某某家的两名幼儿,双方发生争执,李某伙同当事人、魏某某对黄某进行殴打,导致黄某受到伤害。
二、律师辩护
当事人本想着租赁一个门面房,老老实实从商,干点事业,过上好日子。没想到,遇到恶语挑逗其年幼孩子的黄某,起了争执,惹上了刑事官司。申志刚律师接到当事人妻子的委托,对当事人的遭遇深表同情。为尽快查清事实真相,申志刚律师会见了当事人,查阅了相关证据材料,发现涉案其中的被告人在案发时关于殴打黄某站位描述存在争议,三人的行为也存在着事实不清的情况。证人闫某的证言从一开始的“没看清”,到后来八个月后陈述道“他们就是往黄某的上身胸部、后背上乱跺,逮哪踢哪,逮哪跺哪,没有只打一个部位”。该证言从模糊到清晰,而且前后矛盾,让人难以信服。两名被告人的妻子,一直在现场,不离不弃,亲眼目睹了案件的全过程。虽然,两人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是,他们的证言也是还原案件真相的一项不可或缺的证据。该案的一段录音证据,作为一项有利于当事人的言词证据,未被公安机关随案移送。该案的鉴定意见,只能证明黄某的伤势结果,并不能证明当事人殴打黄某某的行为。申志刚律师采用无罪辩护并与他所律师的罪轻辩护合作,力求最大程度上减轻当事人所受的刑罚。
三、法院判决:
虽然没有对当事人进行无罪判决,但是在当事人已经被逮捕的情况下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也赢得了当事人的感激。(2016)苏0322刑初397号刑事判决书,对当事人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