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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销售假酒证据不足 寻找辩点不予起诉

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在其哥哥酒厂工作长期从事飞天茅台酒的销售。在20142017年间,当事人在贵州省采购哥哥酒厂的基酒,交由陈某某进行包装,采用仿造贵州茅台厂的“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白酒(飞天茅台)外包装标识,组织生产销售。后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而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二、律师辩护

在接受委托后,申志刚律师第一时间了解案情,会见当事人分析各项证据材料,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很大的辩护空间。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申志刚律师从法理和人情两方面出发。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法理上,申志刚律师认为当事人犯罪金额未达到“数额巨大”的情形,违法所得数额也不大,非累犯,主动交代案情。人情上,当事人是年幼孩子的父亲,孩子盼其归来,其家属也也愿意提供相应的担保并上缴违法所得。申志刚律师的意见得到检察院的采纳,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 ,申志刚律师深入了解本案的各种证据,寻找突破口。在物证上,发现查获的假酒数额并未达到追诉的金额。书证上,银行的转账记录无法证明两者之间因何转账以及当事人销售的具体数量及金额。关于证人证言,该案中所谓的“证人”,其实就是当事人销售的买受方,与本案存在着利害关系,有提供虚假陈述的嫌疑。因此本案只有被告人单方面的供述。

三、申请结果

经过检察院审查并退回两次补充侦查,检察院采纳了申志刚律师的辩护意见,遂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徐检诉刑不诉【201870号不起诉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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