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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指控证据未达标 容留卖淫不起诉

简要案情: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起诉意见为:20181月至20188月,在某县某镇某街道当事人经营的足疗店内,当事人多次在该足疗店内介绍、容留他人进行卖淫牟利。

律师辩护:

接受委托后,申志刚律师先是向检察机关申请不予批准逮捕,为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后,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向检察机关提供以下辩护意见:

当事人主观上没有介绍、容留卖淫犯罪的故意及动机,客观上没有实施该犯罪行为,不够成犯罪,同时本案也没有达到追诉标准。
  辩护人经过会见了解到,当事人经营的是一家正规的足疗店,该店里有足疗、推油、SPA等休闲按摩项目,当事人和店里的技师都是五五分账。虽然,本案中的甲技师未满十八周岁,但其在当事人店里均是从事正规的足疗、按摩服务。当事人没有授意甲技师等人在店里从事卖淫活动,也没有在甲技师和嫖客之间充当中间人介绍卖淫,更没有从嫖资中提成。即使,甲技师等人在包间内与嫖客从事了卖淫嫖娼活动,也是没有经过店老板当事人的允许,当事人并不知情,其收取的费用也是其认为甲技师与顾客之间正规的按摩服务的费用。为此,辩护人认为,从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看,当事人不构成犯罪,应对其采取取保候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
    本案中,也没有证据证明达到了容留介绍了两人以上卖淫,为此,证据不达标,2019822日检察机关决定(沛检未刑不诉【201912号)对当事人不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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