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份期间,当事人通过淘宝网假冒“盛利隆”注册商标对外销售保健足疗桶,获利50余万元。
申志刚律师辩护:
一、当事人归案后能主动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态度较好,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当事人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没有隐瞒任何犯罪事实,在其第一次讯问时就坚持认罪认罚的态度,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办案,自始至终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从当事人所有的讯问笔录可以看出,当事人从未出现过推脱罪责的情况,也未出现过任何翻供现象,认罪态度非常好,对自己的行为也非常的后悔,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恳请法庭考虑以上量刑情节对当事人从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一般应当大于仅有坦白,或者虽认罪但不认罚的从宽幅度。
二、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其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
当事人平时表现良好,没有违法犯罪记录,人身危险性较小。当事人是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一时想赚快钱,才走上歧途,当事人现在正处于人生中负担最重、经济压力最大的一个阶段,当事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从主观上说是为了生活。这种情况,与那种追求物质享受、以营利为目的的犯罪,在主观恶意上有本质的不同,主观恶性较小。其涉嫌犯罪的行为并非暴力型、危害国家安全型、危害公共安全型的犯罪,本身犯罪的后果并不严重、动机并不恶劣,社会危害性小于其它同类犯罪。本案中也没有发现出现质量问题,没有造成消费者受伤等严重后果,当事人销售的假的“盛利隆”保健桶只是用了低端产品冒充高端产品,属于以次充好,社会危害性区别于以假充真。因此恳请法庭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予以考虑。
三、对当事人适用缓刑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我国刑法规定适用缓刑的刑期在有徒刑三年以下,包括有期徒刑三年,同时被告人还应当具备认罪的情节,及不是累犯的情节,本案中当事人符合上述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了四种不适用缓刑的情况,当事人也不在四种情形之列。同时,当事人认可检察机关的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认罪认罚,没有犯罪前科,也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
四、对当事人适用缓刑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不属于刑法严厉打击一般不适用缓刑的行为。2010年02月09日最高法发布《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对被告的定罪与量刑应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尽量判处缓刑。本案中当事人系初犯,且平日生活表现良好,恳请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给予其宽大处理。
五、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类案对本案具有参考作用。
通过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辩护人找到了两份徐州中院的判决书: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3刑初32号判决书和(2020)苏03刑初33号判决书。该两份判决书中的案例与本案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极为相似,且是已经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该案件中,被告人的销售金额违法所得和当事人的悬殊不大,具有参考作用。最高院发布《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于2020年7月31日起试行,该意见明确规定:类案检索范围包括: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并规定:除指导性案例以外,优先检索近三年的案例或者案件。检索到其他类案的(指导性案例之外的类案),人民法院可以作为作出裁判的参考。以上两个案例,供法庭予以参考。
六、当事人的家庭生活情况较为困难。
当事人的妻子身体状况较差,其父亲已经去世,现在在家照顾生病的母亲。当事人的父母家在农村,没有任何收入,当事人和当事人父亲还要照顾家中年迈多病的奶奶。四位老人均需要当事人予以赡养,而于佳丽目前又没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当事人作为家里的体力和经济支撑,又要四处打工挣钱养家。即使在这样的情况下,当事人夫妻也在尽力的通过卖房等方式筹钱缴纳本案的违法所得和罚金。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犯罪行为固然为法律难容,理应惩罚,但当事人系初犯,主观恶性较轻,行为社会危害性相对不大,积极坦白,自愿认罪,积极悔改,愿意上交违法所得和缴纳罚金,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因此辩护人建议法庭按照我国刑罚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被告人当事人宽大处理,适用缓刑处罚。
2022年2月15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3刑初59号判决书判处当事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