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司法解释
新增12种新类型毒品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毒品犯罪从严惩处
4月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详见,相关答记者问),《解释》将于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王玲主持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副庭长马岩、审判长方文军介绍了有关情况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禁毒斗争形势严峻,毒品犯罪高发多发
马岩介绍说,当前,受国际毒潮持续泛滥和国内多种因素影响,我国禁毒斗争形势严峻复杂,毒品犯罪高发、多发,禁毒工作任务十分艰巨。2015年,全国法院新收毒品犯罪案件142000件,同比增长30.79%;审结139024件,同比增长30.17%,审结率93.63%;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137198人,同比增长25.08%,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27384人,同比增长10.17%;重刑率为19.96%,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10.59个百分点。
据了解,在审判工作中,各级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并突出打击重点,对走私、制造毒品、大宗贩卖毒品等严重毒品犯罪,具有武装掩护、暴力抗拒查缉、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严重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以及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坚决依法严惩,充分发挥刑罚的惩罚和威慑作用,遏制了毒品犯罪快速蔓延的势头。
马岩介绍说,2015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这是继2008年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之后,指导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的又一部重要司法规范性文件,明确了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禁毒工作的总体要求,并对毒品犯罪案件的罪名认定、共同犯罪认定、数量认定、死刑适用等突出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范。但随着我国毒品犯罪形势的发展变化,实践中出现了较多新的毒品犯罪法律适用问题,需要及时制定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经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听取立法机关、相关职能单位及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后,制定了《解释》。
新增12种毒品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下调33种制毒物品定罪量刑数量标准
据了解,《解释》系统规定了28种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其中,新增了甲卡西酮、曲马多、安钠咖等12种新类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并下调了在我国危害较为严重的毒品氯胺酮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为实践中相关犯罪的打击处理提供了明确依据。方文军表示,确定新类型毒品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主要考虑因素有三:毒品的药物依赖性和对人体的危害越大,毒品的滥用范围和潜力越大,相关毒品犯罪的数量越多、分布越广、蔓延趋势越突出,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就越低。
据介绍,我国是化学品生产大国,近年来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被用于制造毒品的情况较为突出,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关于制毒物品犯罪的规定精神,《解释》整体下调了33种制毒物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以强化对毒品犯罪的源头惩治,进一步加大对制毒物品犯罪的惩处力度。
《解释》还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等四类犯罪的定罪标准,以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等六类犯罪的“情节严重”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并结合立法修订对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的定罪案件量刑标准作出新规定,为各类毒品犯罪案件的定罪和刑罚适用提供了明确依据。
此外,《解释》还对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认定,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认定,涉毒网络犯罪的法律适用等其他较为突出的毒品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作了规定。
从严惩处国家工作人员毒品犯罪,加大对青少年保护力度
《解释》以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为指导思想,体现了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各类严重毒品犯罪,以及具有武装掩护犯罪,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多次、向多人实施犯罪,组织、利用未成年人、病残人员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等严重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的依法严惩。
在回答记者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吸食毒品或者涉足毒品犯罪情况的问题时,方文军表示,《解释》在多个条款中均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毒品犯罪的情形,作出了从严处罚的规定。例如,将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等犯罪的规定为“情节严重”,适用更高幅度的法定刑;同时,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制毒物品犯罪的,定罪数量标准按照通常标准的50%掌握。
当前,我国青少年群体涉毒形势较为严峻,以青少年为主体的合成毒品滥用问题突出,毒品犯罪分子中青少年也占较大比例。《解释》在多方面均体现了对青少年群体,尤其是对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的特殊保护,《解释》明确,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实施相关毒品犯罪的将依法从严惩处,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直接规定为入罪情节,而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行为则被作为加重处罚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