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醉驾型危险驾驶案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的检验是审查起诉工作的重点。笔者认为,对于血液检验报告,应区分不同环节,重点从血液的提取、储存、送检环节,对血液的同一性、无污染进行审查,并严格审查检验方法。
第一,血液提取环节的审查。交警通过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行为人涉嫌酒驾或醉驾,需要带其至医院等抽取血液以便检验。由于该阶段并非刑事侦查行为而是行政执法行为,因此,承办人应审查有无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相关书证,比如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内容包括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等信息;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及法律依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具体类型,系扣留机动车或驾驶证、收缴物品、检验血液等);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内容;办案部门盖章及民警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有无异议并签名。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有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直接标有“本凭证同时作为现场笔录”的告知字样。
第二,血液储存环节的审查。储存环节可分为两种:一是原始储存,即医护人员抽取犯罪嫌疑人血液后存储于抽血管。此时,要注重抽血管的编号等特征,以便确认是否具有同一性。二是中转储存,即医护人员抽取血液后,将该血液放置于血液的特定存放地点,或交给办案部门储存,以备送检。此时有两点需要注意:(1)储存时间可能相对稍长。比如,原始提取储存了两管血液,一个抽血管中的血液送检后,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并提出重新检验,此时应将第二管血液另行送检。这时该血液可能已经存放时间较长,因而该血液有无受到污染是审查的重点。这可以通过对检验报告中“物理检验”说明进行审查。(2)储存地点是否符合规范标准。如果将存有血液的抽血管交给办案部门存储,那么就要对办案部门血液存放点是否通过专业部门的合格验收、是否具有保存条件等进行审查。
第三,送检环节的审查。送检环节主要阶段系从办案部门委托至检验鉴定机构受理这个过程。审查的重点内容为送检血液的编号与之前提取、储存环节的血液编号是否同一,委托事项是否一致等。
第四,检验方法的审查。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3条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按照“(一)国家标准;(二)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的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所以,醉驾案件中血液乙醇含量的检验方法应依据国家标准GB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5.3.2款规定的“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方法按照GA/T105或者GA/T842”,而不是司法鉴定规范性标准SF/ZJD0107001-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