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环保行政执法中,经常遇到一个案件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多个法律条款规定的情形,对当事人的行为应当按照一个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还是按照数个违法行为给予多个处罚,究竟应该按照哪个法律条款进行处罚?面对这类复杂的环保行政处罚案件,只有在准确认定违法行为的个数的前提下,才能依据想象竞合连续犯等理论对每个违法行为进行法律适用和裁量。
1.想象竞合的违法行为。想象竞合的违法行为,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法律法规条款的情况。行为人只是实施了一个行为,但是其行为符合数个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往往是因为该行为具有多重属性或者造成多种结果。对于此类违法行为,虽有数个结果,但行为只有一个,不能对一个行为进行重复评价。故想象竞合的违法行为是想象中的数个违法行为,实质是一个违法行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规定,同一环境违法行为,同时违反具有包容关系的多个法条的,应当从一重处罚。即按照该行为同时触犯的法条中处罚较重的一个法条适用。如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医疗废物的行为,既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1条“禁止在人口集中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规定,同时又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7条“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的规定。这两个相关法条之间存在包容关系。对于此类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应当选择适用其中处罚较重的一个法条,加以定性处罚。
2.牵连的行政违法行为。牵连的行政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以实施某一违法行为为目的,但其实施的手段或造成的后果又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牵连的行政违法行为必须是出于一个目的,实施两个以上独立的行政违法行为,数个违法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条款,且要具有牵连的关系。这里的牵连关系,是指原因行为和后果行为或者手段方式行为与目的行为的关系。牵连关系应当以主客观相统一的标准来判断:主观上,查明行为人是否为了一个目的而实施方法手段或后果行为;客观上,查明目的行为与方法手段行为之间有无必然因果关系。对于牵连的行政违法行为,实践中一般按“择一从重”的原则处理。
3.连续性的行政违法行为。连续性的行政违法行为是指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违法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罚则的违法行为。在连续性的行政违法行为中,行为人虽然多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而且每一次行为都符合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但是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并不对其每次行为分别进行处罚,而是仅以一个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如:某化工企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而开工生产擅自排污,是典型的连续性的行政违法行为。虽然其可能多次实施了无证排污的行为,在实施处罚时只能以无证排污为由实施一次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处于继续状态的,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时间,按日累加计算罚款额度。但是,如果该企业在被处罚后仍然继续实施无证生产违法行为,则重新构成一个新的违法行为,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