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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假诉讼引来牢狱灾

  泗洪人朱某,因为哥儿们意气,为帮助朋友李某逃避债务,在李某的指示下,伪造证据、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并提起虚假诉讼保全相应财产,导致法院的生效判决不能执行,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2014年12月31日上午,常熟法院对这起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案件宣判,被告人朱某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0个月。
  2012年,李某因欠杨某钱,被杨某起诉至张家港法院。张家港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要求李某归还杨某借款本金120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杨某于2013年1月向法院申请执行。因李某一直不履行还款义务,张家港法院遂对李某名下唯一财产——一套房屋进行拍卖。
  就在房屋拍卖期间,李某为了“保住”房子不被卖掉,决定伙同朱某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经预谋后,2013年4月,李某向朱某提供资金人民币10万元,存入朱某的银行卡,朱某再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转入李某银行卡,随即李某取出银行卡中的10万元,交给朱某,朱某再次存入银行卡,再次转账给李某。如此循环往复,10万元资金,经过5次存款5次转账5次取款,朱李二人再伪造一张50万元的借条,就“大功告成”。2013年8月,朱某拿着“借条”、银行转账凭证等至张家港法院起诉李某,并同时申请保全李某的财产。张家港法院根据朱某的申请,于次日查封了李某的财产,即正在拍卖阶段的那套房屋,并且凭着有李某、朱某真实签名的借条、真实的银行转账凭证,对这起借款纠纷进行了判决,判决李某归还朱某借款5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2013年底,债权人杨某多次向张家港检察院反应,朱李二人的欠款纠纷是伪造的,属于虚假诉讼。张家港检察院遂立案进行调查。2014年2月,因为另案已被刑拘的李某如实供述了自己伙同朱某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的事实,后朱某被抓获。
  案发后,张家港法院撤销了对朱李二人借款纠纷的民事判决。
  常熟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伙同他人共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系共同犯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朱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采访中,案件主审法官曹瑞秋解释,案中朱某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也扰乱了法院正常的诉讼秩序,严重破坏法律尊严,应当予以处罚。在现实司法实践中,债务人与个别债权人或案外人串通进行虚假诉讼,对债务人名下财产主张权利,侵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法院在审理这一类案件的过程中应加强各方面证据的审核,一旦发现涉及到刑事,应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加强对这一类案件的打击力度。进行虚假诉讼,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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