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简要案情:
犯罪嫌疑人蔡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于2016年3月25日经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认为蔡某伙同同室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三次,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起公诉。
二、 律师辩护:
辩护人会见蔡某后发现蔡某伙同室友三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中的第一次存在问题。第一次容留他人吸毒时,蔡某还不是房屋的主人,当时其也是被室友收留居住,暂时没有与室友合租房屋,对房屋没有控制权。而后两次容留时,蔡某已经是合伙租房的租客之一,已经构成容留。辩护人仅仅抓住这一点,积极向公安机关和公诉机关沟通,并提供详细的辩护意见。此时,恰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6年4月11日施行。该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这里的多次就是指三次以上。为此,《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第(一)规定容留两次的立案追诉标准,就不再适用。最终公诉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退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三、 处理结果:
公安机关在接到检察机关的建议后,立即将蔡某予以释放,蔡某在刑事拘留期限届满前恢复了自由,同时也避免了留下犯罪前科,对律师的工作给予了肯定和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