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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调查取证,不予批准逮捕

    建议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
      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铜山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父亲王某的委托,指派申志刚律师作为王某某的辩护人,辩护人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并走访了相关证人,对此案有了一定了解。现辩护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贵院提出如下法律意见,供贵院参考:
一、王某某在案发时未满十八周岁。
本案中,王某某伙同他人最后一次一起在其家吸食毒品的时间是2015年1月21日,而王某某的真实出生日期是1997年1月27日,也就是说最后一次作案时距离王某某十八周岁还有六天。为了证实以上事实,辩护人到郑集镇前黄村王某某所在的村里找到贺义君、赵广英、尹红敏、周桂彩等人调查取证,他们均可以证实王某某的实际出生日期为1997年1月27日,当时王某某父母为了躲避计划生育罚款,才将王某某的年龄改大两岁。
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王某某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
1、王某某在公安机关查处其吸毒案件时,如实供述了自己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实,态度较好,积极认罪,且没有拒绝、逃跑的行为。
2、本案中王某某的行为,刚刚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第项规定的立案追诉标准,社会危害性不大。
3、王某某是在自己家和朋友一起吸食毒品,没有进行营利,应和提供专门特定场所容留他人吸毒相区别,社会危害性不大。
4、王某某没有违法犯罪前科,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5、王某某亲属愿意为其提供财保或人保。
    综上所述,辩护人特申请贵院对王某某不予批准逮捕。以上意见,望贵院予以慎重考虑!
此致
敬礼!
                                     辩护人:申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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