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4月至2012年3月,被告人王某在任某县消防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3.6万元。
律师辩护:申志刚律师接受被告人王某家属委托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详细了解了被告人涉嫌贪污案件的具体情况,通过会见被告人,申志刚律师并没有发现对于被告人减轻、从轻处罚特别有利的情节。但是辩护人并没有为此放弃,在经过详细阅读研究整个案子的材料后,发现王某贪污数额3.6万中的1.8万元有问题。检察机关指控2011年12月20日,被告人在消防站工程绿化期间,贪污消防站绿化工程施工人周某返还于丰县消防大队的草坪款1.8万元。申志刚律师认为虽然被告人在检察机关对该笔款项进行了有罪供述,但是公诉机关递交的是检方认为是证人周某书写的书面证词。同时提出公诉机关递交的周某的书面证词与被告人的供述不能相互印证,同时该份书面证词无法确定是否是周某本人书写以及在什么情况下书写,证据形式不合法,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与其他证据并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故,本起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法院判决: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贪污数额中的1.8万元没有认定,对王某犯贪污罪判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