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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沟通控方 两罪名变一罪名
简要案情:丰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2012年至2013年之间,被告人张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对丰县大沙河林场林地上种植的杨树进行砍伐。经丰县农业委员会鉴定,被砍伐的杨树的活立木蓄积量超过我国刑法规定的立案标准,应以滥发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与此同时,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还认为,被告人张某在此期间,非法占用耕地养殖家禽,给土地造成污染,其行为同时触犯了我国刑法规定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律师辩护:申志刚律师接受委托后,在案件没有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法院之前,就多次主动到丰县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向承办检察官沟通案件情况,提供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意见。申志刚律师认为张某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与他方签订民事合作经营合同,在他方授权下根据合同的约定对承包的土地进行管理,其自己并没有私自非法占用农用地,其行为不符合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构成要件。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其他情形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前提之一是林地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严重污染,而在本案中还远远没有达到上述程度,公安机关也没有委托国土部门具有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同时公安机关也没有找到本案中一些重要的证人本人核实情况,更让本案事实不清。 起诉决定: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申志刚律师关于张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只对张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予以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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