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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罪名起诉 轻罪名判决

      简要案情:2011年7月份以来,蒋某、王某、李某在互联网上招揽到客户后,利用“挖掘机”程序,寻找计算机信息系统漏洞,非法侵入一百余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网站,并在该网站的源代码上增加其客户的链接,已达到增加其客户网站点击率的目的,以此牟利。
      律师辩护:申志刚律师接受蒋某家属的委托后了解到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和检察院的起诉书对郑某指控的罪名均是我国刑法第286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我国刑法对该罪规定“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刑法第285条对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从蒋某在本案中的侵入的网站的数量和其获利的情况来看,蒋某的行为刚达到两罪规定的情节严重,但是如果法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来判决的话,蒋某将面临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该案涉及到计算机方面的专业知识,而且是新型犯罪,辩护人针对蒋某在本案中的具体情况,在庭前查阅了大量关于计算机程序、系统方面的资料及相关案例,做足了功课,在法庭上主要围绕其行为符合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展开辩护,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观点,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沛县人民法院以最终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决蒋某有期徒刑四年(【2014】沛刑初字第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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