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在侦查、起诉和审判程序中,对律师的会见权、辩护权、阅卷权等有明确的规定和保障机制,但在刑罚执行程序中罪犯如何获得律师帮助存在三方面问题:
一是侦查机关办理狱内罪犯又犯罪案件时未告知罪犯享有聘请律师的权利。狱内罪犯又犯罪的,一般被羁押在监狱内禁闭室,此时应当认定对其采取了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实践中,侦查机关往往未告知罪犯享有相应的律师帮助权利。
二是罪犯聘请律师渠道不够畅通。以狱内罪犯故意伤害为例,被害人因身体受到损伤申请民事赔偿,往往需要通过监狱外部鉴定机构对其损伤程度进行鉴定,需要聘请律师为其主张赔偿权利,但向谁申请聘请律师、由谁代为其推荐律师,均无具体的操作规程,导致一些罪犯难以表达意愿。
三是律师会见在押罪犯的障碍并未完全消除。司法部2004年就出台了《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对四类情形的律师会见作出规定。但实践中,一些监狱警察仍然在场监视、监听,有的监狱管理部门还借故阻碍律师会见罪犯等。另外,上述规定没有终审判决之后到审判监督程序启动之前,罪犯提出申诉时关于律师会见的规定。
为保障罪犯获得律师帮助权的实现,笔者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建议从立法上明确罪犯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明确赋予律师在刑罚执行程序中的辩护权、会见权、参与权等权利,确保罪犯获得律师帮助权落到实处。在立法技术上,可以采取的具体举措是:在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第33条、第34条和第37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后加上“罪犯”或者“或罪犯”;将监狱法第48条“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修改为“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和接受委托担任其代理人、辩护人的律师”;对律师法进行相应修改,与其他法律保持一致。
其次,探索律师参与罪犯及其家属等特殊群体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机制。按照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结合实际探索律师参与罪犯及其家属等特殊群体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运行模式。如可以考虑在监管场所建立律师工作站或法律援助工作站,每一个工作站与一家或多家律师事务所挂钩,律师事务所不定期派律师为服刑人员提供法律咨询。
再次,建立律师会见权的救济机制,切实保障辩护律师依法行使会见权。可要求监管场所为律师会见罪犯提供特殊的会见场所,此场所内只有监视而无监听设备,并保障刑事被执行人与律师的通信不被检查。
最后,检察机关要强化法律监督。一方面,要监督刑罚执行机关落实职责,在保障国家刑罚权依法得到实现的基础上,保障罪犯的合法权利得到实现。另一方面,要重点保障罪犯获得律师帮助权等救济性权利,使得罪犯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及时得到律师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