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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查程序与扣押程序当无缝衔接

 搜查与扣押是常用的侦查措施,是收集证据的重要途径,但由于立法规定的疏忽,导致搜查程序与扣押程序脱节。侦查人员在搜查过程中发现需要扣押的证据材料时,如何依法进行扣押存在法律适用问题。

  从扣押程序的立法表述看,只有在明确发现需要扣押的财物、文件时,才能启动扣押程序,但搜查前侦查人员并不能确定能否发现需要扣押的财物、文件。在侦查实践中,侦查人员在搜查过程中发现需要扣押的财物、文件时,有的出具借条,以借的名义将相关财物、文件带回;有的则将提前制作好的空白内容填写完整,对相关物品进行扣押。但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搜查与扣押是分别设置的,决定搜查前侦查人员制作出的搜查证并未附有扣押清单等文书。

  搜查与扣押的程序在刑事诉讼法中是分别规定的,对搜查时发现需要扣押的财物、文件如何进行扣押没有明确规定。在侦查实践中,搜查中经常会碰到需要扣押的财物、文件,为防止证据毁灭,必须当场扣押,如果此时回单位制作扣押决定书,肯定来不及;如果以借条的形式将需要扣押的财物、文件带回,司法行为不够规范。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发现可以用于刑事诉讼的财物、文件,必须通过扣押程序将其提取,才能解决扣押物品的来源问题,使之具备证据能力。

  在搜查中发现需要扣押的财物、文件时,既不能用事先制作空白的扣押决定书来扣押,也不能采用不规范的方式来提取。为解决这一矛盾,笔者建议调整立法规定,将搜查与扣押程序无缝衔接。比如,在搜查程序中规定附属的扣押条款,在搜查中发现可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财物、文件时,需要扣押的,侦查人员可以予以扣押。当然,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也应进行相应调整,关于搜查程序的文书,除了搜查证、搜查决定书等之外,还要增加扣押物品清单。

  (作者单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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