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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前如实供述是自首吗

  决定被告人行为是否成立自首,应该结合法律设置自首制度的目的及全案的具体情况来综合考虑。

  1.自首制度的建立,目的在于通过鼓励犯罪分子自动投案,既有利于案件的及时侦破与审判,又有利于犯罪分子悔过自新,以减少司法成本、降低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因此对自首的适用不能机械套用法律规定,应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及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考虑,以实现社会效果的最大化。

  2.法律对自首的规定体现了立法者的意旨。人类对客观事物的认识永远是有限的,立法者同样如此,即使他们已倾其百分之百的谨慎和努力,也不能避免法律的漏洞和不周延。对于自首的两个构成要件,最高人民法院虽然已通过列举的形式做了较为详尽的解释,但还是不能涵盖所有可能构成自首的情形,这就需要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发挥主观能动性对司法解释没有列举到的情形进行认定。

  3.根据《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犯罪人在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即使翻供,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都应当认定自首。因为,只要犯罪人主动投案就说明其有悔罪的表现,有如实供述罪行的可能性,能否如实供述罪行有一个思想斗争的过程。其在投案后可能由于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出现反复和避重就轻的情况,这是人的认识转变的正常过程。只要犯罪人在一审判决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说明已经有彻底的悔罪并愿意接受国家审判的心理态度,加上其主动投案的行为,就具备了自首构成要件。自首的核心要素是犯罪嫌疑人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因为只有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地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的意思表示,才可能支配其投案的行为。主动、直接、投案三要素缺一不可,否则不构成自首。虽然在本条的表述中还有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且从投案行为的表征来看,还是符合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的意思。

  4.从法律的适用原则上,虽投案后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在庭审时作了如实供述。被告人逃避法律处罚的情节应不如“如实供述后又翻供”的情况严重,而后者只要在一审前又能如实供述的都能成立自首,按照“举重以明轻”的逻辑,对被告人应认定为自首。

  自首是司法实务中经常遇到而又比较难把握的情节,其看似简单,但在理论与司法实务中都有许多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因此对自首认定问题应当加强调研与沟通,统一认识,减少分歧,促进司法机关正确、有效地适用法律。此外,在司法实务中也应当进一步重视归案过程相关证据的完善,为正确认定行为性质提供基础前提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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