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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辨指南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从轻、减轻情节如下:

     (一)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

     对未成年犯,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犯罪时被告人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30%-60%。

     犯罪时被告人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50%。

     2、因下列家庭因素导致未成年被告人犯罪的,可适当减少10%以内的基准刑:

     (1)因父母离异、父母一方死亡或双亡、或者父母长期在外,对未成年人疏于管教导致犯罪的;

     (2)受家庭暴力伤害或被虐待导致犯罪的;

     (3)被父母遗弃,长期流落在外导致犯罪的;

     (4)父母违法犯罪或具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导致犯罪的;

     (5)其他家庭因素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导致犯罪的。

     3、未成年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导致犯罪的,可适当减少10%以内的基准刑:

     (1)一贯品行良好、无恶习的;

     (2)在校期间表现良好的;

     (3)九年义务教育期间因生活困难中途辍学,文化程序偏低的;

     (4)被教唆、利用、诈骗犯罪的;

     (5)存在心理偏差、性格障碍或人格障碍的;

     (6)遭遇过严重精神打击或损害的。

     4、未成年被告人庭审时自愿认罪,且在押期间或判前调查期间表现良好、确有悔改表现的,可减少10%以内的基准刑。

     5、未成年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同时具备下列缓刑情节之一的,应当宣告缓刑:

     (1)初次犯罪的;

     (2)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损失;

     (3)具有监管、帮教条件。

     6、对于案发前在读的国民教育全日制在校学生,符合上述第5项规定的,一般应当宣告缓刑。

     (二)被告人是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其犯罪时精神障碍影响行为能力的严重程度,比照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分别减少基准刑的20%-60%。

     (三)被告人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减少基准刑的20%-40%;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其他残疾人犯罪的,可以相应减少基准刑。

     (四)被告人属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

     对于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的,应当综合考虑不法侵害、危险来源的性质、程度、过当程度、过当原因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

     (五)被告人属预备犯罪

     对于预备犯,一般应当在限制刑罚处罚范围的基础上,根据犯罪性质、预备程度等确定减少基准刑的比例。

     犯罪预备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直至免除处罚。

     (六)被告人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行为、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不能犯的未遂犯,可以在下列相应幅度的基础上再减少基准刑的10%。

     1、实行终了的未遂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5%-40%;

     2、未实行终了的未遂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

     (七)被告人中止犯罪

     对于中止犯,应当综合考虑犯罪中止的阶段、是自动放弃犯罪还是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自动放弃犯罪的原因以及造成危害后果大小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自动放弃犯罪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60%-80%;

     2、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50%-70%;

     3、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八)被告人属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犯罪集团中的从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70%。犯罪情节较轻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7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

     (九)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较小

     1、未区分主从犯,但对于作用相对较小的被告人,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2、对于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20%。

     (十)被告人属胁从犯

     对胁从犯,一般减少基准刑的50%-80%,犯罪较轻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80%或者免除处罚。

     (十一)被告人属教唆犯

     教唆犯未遂的,可以比照实行犯,减少基准刑的10%-40%。

     (十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

     1、典型自首情节: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罪行的,构成自首。

     2、特殊自首情节:(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并在归案后如实交代罪行的;(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并在归案后如实交代罪行的;(3)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并在归案如实交代罪行的;(5)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并在归案如实交代罪行的;(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并在归案后如实交代罪行的;(7)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犯罪嫌疑人归案后如实交代罪行的;(8)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9)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10)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11)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12)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首的情形。

     3、对于自首情节,应当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序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70%;

     (2)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审讯、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60%;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或判决确定的罪行不同,以自首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

     (4)并非出于被告人自动,而是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者亲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5)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的,以及其他类型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6)犯罪较轻,又有自首情节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至免除处罚。

     (十三)被告人具有立功情节

     对于立功情节,应当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2、重大立功的,一般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70%,所犯罪行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70%以上;

     3、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70%以上或免除处罚;

     4、多次或者多个立功的,可以适当加大从宽的幅度;

     5、检举、揭发其他不构成犯罪但有违法事实的违法分子的,可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十四)被告人认罪态度好

     对于坦白,应当根据坦白的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程度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坦白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2、坦白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十五)被告人自愿认罪

     对于自愿认罪,并适用简易审或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当庭自愿认罪的,可以减少其基准刑的10%以下。

     (十六)被害人对导致犯罪发生有过错

     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应当综合考虑案发的原因、被害人过错的程度或责任的大小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被害人有严重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30%;

     2、被害人有一般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十七)被告人积极退赃、退赔

     对于退赃、退赔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后果的所能弥补的程度及退赃、退赔数额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暴力型犯罪,被告人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20%;

     2、非暴力刑犯罪,被告人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3、部分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4、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或较大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十八)被告人或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

     对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以及被害方的接受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40%;

     2、赔偿部分经济损失的,并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3、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4、有能力赔偿而拒不赔偿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十九)犯罪在亲属之间发生

     亲属之间发生的犯罪,应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性质、人身及财产损害的程度,亲属关系,现有关系是否修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一般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50%。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十)具体实施犯罪的被告人存在实行过限行为

     对于指使他人实施的故意犯罪,被主使人超出主使的被告人主观授意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实施犯罪,超出主观授意的部分犯罪行为属实行过限行为,主使人不承担责任。如主使人要求将被害人打致重伤或轻伤,但被主使人却将被害人打死,实施犯罪的被告人的行为即存在实行过限的行为,主使人对实行过限的行为不承担责任。

     (二十一)犯罪存在特情引诱

     对于毒品犯罪案件,如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存在特情引诱,无论是犯意引诱还是数量引诱,对被告人均应从轻量刑。“犯意引诱”是指行为人本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对具有这种情况的被告人,应当从轻处罚,无论实施毒品犯罪的数量多大,都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数量引诱”是指行为人本来只有实施数量较小的毒品犯罪的故意,在特情引诱下实施了数量较大甚至达到可判处死刑数量的毒品犯罪。对具有此种情况的被告人,应当从轻处罚,即使超过判处死刑的毒品数量标准,一般也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二十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相应刑罚。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量刑悬殊,如内幕交易个人犯罪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而单位犯此罪的,责任人最高可判处5年有期徒刑。

     (二十三)审判时被告人正在怀孕

     被告人怀孕的,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可申请取保候审;被告人在审判时怀孕或流产的,不适用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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