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无罪辩护即是通过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来作无罪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作无罪辩护: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备被控罪名应具有的主体资格。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被控罪名应具有的犯罪故意。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客观上未实施被控罪名应具备的犯罪行为。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未造成被控罪名应具备的危害结果。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正当防卫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紧急避险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
8、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的。
9、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病发时造成危害结果的。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无限度正当防卫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
1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财产损失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1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人身损害未达轻伤。
1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1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意外事件导致被害人损害后果发生的,不属犯罪。
1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已过追诉时效。
1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但刑法对该行为未规定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