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2月4日20时许,被告人郝某酒后未能处理与王某的口角纠纷,与他人在某饭店内,持酒瓶等物随意殴打王某等人,郝某被拉开后让同在饭店吃饭的被告人孟某对王某殴打,后孟某持酒瓶将王某打伤,经法医鉴定,王某伤情属轻伤二级。
律师辩护:申志刚律师接受被告人孟某家属委托后,了解到案件存在多处疑点,同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孟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罪名存有异议,辩护人认为孟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辩护人认为本案中,孟某对他人的伤害不是随意的,而是有起因、有特定目的的,系被他人在发生纠纷后唆使实施殴打,在本案中系从犯,被害人也有明显过错。并详细分析孟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同时参照《刑事审判参考》2008年第5辑总第64辑,第29-35页,《王立刚故意伤害案》及《公检法办案指南》2010年第4辑总第124辑,第178-181页《纠集团伙殴打他人,是寻衅滋事还是故意伤害》中的案例对本案做出说明。另外辩护人还提出公安机关对本案中众多疑点均没有排除合理怀疑,形成不了完整的证明体系。虽然孟某做了有罪供述,而且至开庭没有出现翻供情况,但是在只有其口供不能彻底排除其他合理怀疑的情况下,法庭应考虑本案其他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对被告人孟某酌定从轻。
法院判决:虽然法院最终法院采纳还是对孟某以寻衅滋事罪进行量刑,但是法院没有采纳公诉机关对孟某在4年至6年之间进行量刑的建议,最后以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孟某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辩护人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