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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监督难题破解有方

经调查,刑事立案监督案件有以下特点:一是办案周期较长。如一起诈骗案,被害人2015年3月要求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但一直没有结果,被害人连续多次到公安、检察、信访等部门上访,直到2015年6月,公安机关才向被害人发出《不予立案通知书》。二是侵财类案件占比大。此类案件主要集中在侵犯财产型犯罪方面,其中,以诈骗案、财产纠纷类民事判决、裁定作出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较为集中,在48件案件中占比达62%。三是信访发生几率高。此类案件中,一些被害人多次到省、市等有关部门越级访。四是息访工作难。绝大部分案件经公安机关作出不立案决定后又经复议维持,由于案件事实难以查清或者不属于刑事案件,因而案件事实和性质改变的可能性不大,使息访工作变得困难。

  从实践来看,被害人对公安机关处理决定不服后,往往要求检察机关进行刑事立案监督,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一是案件受理程序具有“模糊性”。从刑事诉讼法第111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53条至第561条规定来看,被害人、控告人要求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来证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并没有详细规定,也没有规定此类案件的受理审查部门———控申部门需要审查哪些材料,如何进行审查。这导致相当一部分人对法律的理解不是很清晰、很准确。二是案件监督启动滞后。被害人向检察机关控告、申诉后启动立案监督程序时,一般经公安机关调查、侦查或者复议,因距案发时间较久,证据往往无法获取或证据有瑕疵而无法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有效行使。三是释法说理工作较为空泛。侦查机关在办案和接待被害人过程中释法说理工作较为简单甚至缺失,如有的侦查人员在作出不立案决定后,往往仅将法律文书“一送了之”,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作出处理结果的依据等情况说理不充分,容易导致被害人因怀疑侦查活动不透明而对不立案决定不满转而要求检察机关立案监督。

  要有效解决此类案件信访难题,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强化案件释法说理工作。一方面,建议公安机关实行不立案案件书面说理制度,在向当事人送达不立案决定书的同时,从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方面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注重法、理、情相结合,增强法律文书的说服力和公信力,从源头上减少立案监督信访。另一方面,提升检察机关处理不立案监督信访的工作水平。实行控申部门与侦查监督部门联动接访,由侦查监督部门对立案监督案件的证据审查、处理依据等情况进行阐释,增强释法说理的有效性,从源头化解矛盾纠纷。二是进一步完善检察监督制度。建议对重大、疑难复杂、当事人信访风险大的案件,侦查监督部门提前介入,即时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合法性及处理结果进行监督,提升监督实效。同时,落实好公开审查制度。对检察机关拟维持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被害人不服因而存在信访风险的案件,在作出相关决定前,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等全程参与监督评议,增强办案透明度、提升矛盾化解实效。三是做好后续工作。检察机关维持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的,可引导被害人通过诉讼途径获得民事赔偿,并积极协调有关机关和部门在案件证据材料等方面为被害人诉讼提供便利。经立案监督被害人仍不服、缠访缠诉的,检察机关应及时将情况报告当地党委政法委、信访人所在地党委、政府,积极争取支持配合,对符合条件的适时进行司法救助或者协调落实教育帮扶和矛盾化解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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